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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上海胜华电缆”,宁夏这家公司被判赔偿

文章出处:未知 浏览次数:发表时间:2020-09-13
      近日,贺兰县法院一审判决宁夏宝兰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兰德公司)起诉宁夏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判决美通公司赔偿宝德兰公司62万余元。
2010年7月20日,双方签订《送、变、配电承包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美通公司承包宝兰德公司四部分工程内容,即外网工程、四台变压器的检查试验、35KV高压开关柜制作整形、35KV高压室安装调试。
     工程造价为130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签订后,美通公司施工。
2011年5月30日,双方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上盖章并签字确认。当年7月26日,该工程通电。
然而,2013年11月宝德兰公司开始试生产时,该工程电路通电后频频发生跳闸断电事故,经过多次检修、维修发现是因为所埋设的电缆进水,引发断电。
2014年8月7日,宝德兰公司向供电部门申请停电更换电缆。

       经法院审理查明,美通公司在报验材料中注明该工程电缆系上海胜华电缆有限公司的电缆,而在工程中实际使用的系天津市金川电缆厂第二分厂的电缆。
经法院释明,美通公司无法向法院提供实际施工中使用的天津市金川电缆厂第二分厂电缆相关的合格资料及证明。
随后法院委托宁夏欣向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对该工程电缆的质量进行鉴定,其鉴定意见为“铠装金属带标称厚度不符合标准要求,产品质量不合格。”
法院认为,双方均应按照签订的《送、变、配电承包施工合同》履行合同义务,而美通公司铺设不合格电缆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美通公司赔偿宝兰德公司损失62.37万元,并由美通公司承担鉴定费用4.6万元。据悉,一审判决后,美通公司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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